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业单位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未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拒绝运营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巡查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妨害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