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第三十条有效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告,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