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第四章 运营组织安全第三十一条有效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非法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