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