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施工方仍然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