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