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周边房屋成为危险房屋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