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涉及公共安全的,还应当按照本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