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引导农民通过加固改造、原址翻建、选址新建等方式,对老旧房屋进行改造改善。对辖区内手续不全的农村房屋,依法采取补办手续、拆除、改建等方式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