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八条有效对鉴定为整幢危险的房屋,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一)划定警示区域;(二)利用相邻的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三)组织人员撤离;(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因应急处置损坏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