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对鉴定为整幢危险的房屋,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划定警示区域;

(二)利用相邻的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三)组织人员撤离;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因应急处置损坏相邻建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