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维修和治理,可以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房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险情,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