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房屋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房屋使用人、与危险房屋相邻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