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五条有效房屋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采取治理措施。房屋使用人、与危险房屋相邻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危险房屋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