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治理意见,同时抄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相关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危险房屋进行巡查,落实监控措施并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