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房屋安全责任人是危险房屋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房屋使用人、与危险房屋相邻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配合危险房屋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