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房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救援组织体系,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定期组织房屋安全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