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和房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安全常态化、网格化巡查制度,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和报告制度。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