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平台和管理档案制度,组织编制房屋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指导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工作。

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定期组织房屋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