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安全、装饰装修安全、安全鉴定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房屋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防雷、抗震、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