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第十九条有效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危险房屋治理等工作,增强抵御房屋安全风险的能力。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