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鼓励运用保险机制创新房屋安全管理方式。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服务的方式,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危险房屋治理等工作,增强抵御房屋安全风险的能力。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