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特殊困难家庭的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房屋安全救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