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危险房屋动态监测。

鼓励应用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新技术、新设备,开展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预警和防范治理。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