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白蚁预防手续。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房屋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保障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白蚁危害检查,建立白蚁防治监管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蚁情蚁害预报;对白蚁防治单位的防治质量、技术规范、药物安全等,定期进行检查。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