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
(一)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相关注意事项;
(二)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安全检查,协助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相关维修治理方案;
(三)对房屋装饰装修行为进行巡查;
(四)劝阻、制止危害房屋安全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报告;
(五)妥善保管房屋竣工资料和其他房屋安全有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及时移交;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接受委托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