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第十三条有效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等安全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