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房屋安全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第十五条有效进行地下设施、管线、桩基、深基坑、爆破以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对施工区相邻房屋安全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可能对相邻房屋安全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并依据鉴定报告,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