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