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对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