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