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涝区)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

湖泊、水库、航道的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