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工作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