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涝区)及其配套工程的管理。

湖泊、水库、航道的管理和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