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扬尘污染防治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宣传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