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投入保障和考核评价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