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一)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

(二)施工工地未设置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三)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未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的。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