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