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