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对扬尘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支持扬尘污染公益诉讼,并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