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加强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和数据分析,定期向社会发布扬尘污染信息。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