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和预警等级,落实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