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