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考古发掘单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应当遵守考古技术规范和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积极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