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二)采取分段作业的,及时进行土方回填,回填后的沟槽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和清扫施工现场时,进行洒水抑尘;(四)道路路面严重破损的,及时修复并整洁清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