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装饰装修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易产生扬尘的装饰装修材料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密封存放;

(二)墙体拆改、机械开槽作业时采取局部封闭等防尘措施;

(三)清扫装饰装修垃圾时采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

(四)装饰装修垃圾及时清理、密闭清运,并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