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对施工工地的作业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道路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按照规范设置有效抑尘的密目防尘网,拆除脚手架清理残留灰渣时采取防尘措施;

(三)清扫楼层内、高空平台的建筑垃圾时采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禁止高空抛撒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