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人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物业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