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建立日常培训和业务指导机制;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建立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机制;

(四)制定物业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人信用状况进行认定,并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

(六)负责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指导选聘物业服务人,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交接、物业承接查验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

(八)指导和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工作;

(九)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业主决策投票、物业服务招投标、物业管理信息公开公示、物业服务投诉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十一)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物业交付后保修期内房屋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按照规定受理并处理由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