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公告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处置情况;
(六)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五项、第七项应当每年至少公告一次,第六项应当每半年公告一次;其他事项应当常年公告并及时更新。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协助公告信息。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