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当公开征求业主意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