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共用车库、道路、场地停放汽车收取汽车停放费;

(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从事广告等经营性活动;

(四)公共收益的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依法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不得代为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